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 1.志願士兵服役期間身心障礙或亡故時,其撫卹事項,依軍人撫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2.志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依軍人撫卹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11條的規定,當志願士兵在服役期間因身心障礙或死亡時,撫卹金給付的相關事項應依照《軍人撫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撫卹金的給付基數則按照《軍人撫卹條例》所訂的士兵給付標準進行計算。
立法沿革 2 版
(0920113 全文修正)
志願士兵服役期間成殘或亡故時,其撫卹事項,依軍人撫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志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依軍人撫卹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計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撫卹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軍人,係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並無志願役或義務役之區分,故志願士兵撫卹相關事項,應按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撫卹,爰於第一項明定依軍人撫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撫卹事宜。 三、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本條例所定基數之計算,以現役軍人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為準。第二十七條規定:義務役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計算,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下士四級標準者,按下士四級之標準計。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付之。依上述條例第二十七條之立法意旨,係在照顧低階本俸較低之人員,考量志願役士兵雖須由其自繳退撫基金,惟因其本俸亦未達志願役下士四級標準,且志願役士官本俸未達下士四級者,亦按下士四級之標準計算,爰規定志願士兵依軍人撫卹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給予撫卹。
(1090428 修正)
志願士兵服役期間身心障礙或亡故時,其撫卹事項,依軍人撫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志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依軍人撫卹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計算。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成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說明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 軍人撫卹條例法規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撫卹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軍人,係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並無志願役或義務役之區分,故志願士兵撫卹相關事項,應按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撫卹,爰於第一項明定依軍人撫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撫卹事宜。 三、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本條例所定基數之計算,以現役軍人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為準。第二十七條規定:義務役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計算,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下士四級標準者,按下士四級之標準計。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付之。依上述條例第二十七條之立法意旨,係在照顧低階本俸較低之人員,考量志願役士兵雖須由其自繳退撫基金,惟因其本俸亦未達志願役下士四級標準,且志願役士官本俸未達下士四級者,亦按下士四級之標準計算,爰規定志願士兵依軍人撫卹條例所定士兵給付標準給予撫卹。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成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說明一。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