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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志願士兵考績,於每年年終考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服役期間之成績。同一考績年度內,服役未滿一年,而連續服役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2. 志願士兵因故未服役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
  3. 志願士兵考績項目,分忠誠、品德、才能、績效、體格五項。
  4. 志願士兵考績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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