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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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志願士兵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服役期間之成績。同一考績年度內,服役未滿一年,而連續服役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 2.志願士兵因故未服役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
- 3.志願士兵考績項目,分忠誠、品德、才能、績效、體格五項。
- 4.志願士兵考績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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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10條的規定,志願士兵的考績是在每年年底進行,評估的是他們在當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間的表現。如果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志願士兵服役未滿一年,但已連續服役達六個月以上,則將辦理另外的考績。相反地,如果志願士兵因故未服役逾六個月,則不予辦理考績。 此外,志願士兵的考績項目分為忠誠、品德、才能、績效和體格五項。如果對於考績事項未有具體規定的,則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根據以上資料,我可以提供一個具體的範例,例如一名志願士兵於特定年度的考績中,在品德分項中評鑑為乙上,其他項目則符合甲等以上的評級標準,則最終該志願士兵的考績績等將被評為甲等。
立法沿革 2 版
(0480731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920113 全文修正)
志願士兵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服役期間之成績。同一考績年度內,服役未滿一年,而連續服役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志願士兵因故未服役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 志願士兵考績項目,分忠誠、品德、才能、績效、體格五項。 志願士兵考績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志願士兵之考核項目分忠誠、品德、才能、績效、體格等五項,於每年年終辦理,考核當年一至十二月服役期間之成績。並律定服役未滿一年者,而連續服役已達六個月,始辦理另予考核;未服役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 三、有關志願士兵考績相關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為免重複規範,應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與該條例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辦理,爰於修正條文第四項明定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核名詞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法規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志願士兵之考核項目分忠誠、品德、才能、績效、體格等五項,於每年年終辦理,考核當年一至十二月服役期間之成績。並律定服役未滿一年者,而連續服役已達六個月,始辦理另予考核;未服役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 三、有關志願士兵考績相關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為免重複規範,應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與該條例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辦理,爰於修正條文第四項明定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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