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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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志願士兵退除之給與,依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
- 2.前項人員本俸未達下士一級本俸標準者,按下士一級本俸標準計算,差額部分,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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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9條的規定,對於退伍除役的志願士兵,其給與的計算基數是現役同等級人員的本俸加倍。如果該人員的本俸未達到下士一級的標準,則按照下士一級的本俸標準計算,差額部分由政府預算支付。這表示志願士兵在退役時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並且差額部分將由政府支付。 例如,假設一名志願士兵退伍時的現役等級為下士,而其本俸未達到下士一級的標準,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他將按照下士一級的本俸標準計算退伍金。假設下士一級的本俸為50000元,而該士兵的本俸只有40000元,差額部分為10000元,政府將根據預算支付這個差額。
立法沿革 2 版
(0480731 制定)
志願士兵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0920113 全文修正)
志願士兵退除之給與,依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 前項人員本俸未達下士一級本俸標準者,按下士一級本俸標準計算,差額部分,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明定志願士兵退除給與計算之基數。 三、考量志願士兵待遇較低,有關退除之給與,爰比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志願士兵保險給付最低給付標準,按下士一級本俸計發,以彰顯政府照顧志願士兵之誠意。至志願士兵於現役期間,依志願士兵等級標準繳付基金費用後,其與下士一級之費用差額(含政府撥付及個人繳付部分)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補足,以明權責,爰於第二項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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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一項明定志願士兵退除給與計算之基數。 三、考量志願士兵待遇較低,有關退除之給與,爰比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志願士兵保險給付最低給付標準,按下士一級本俸計發,以彰顯政府照顧志願士兵之誠意。至志願士兵於現役期間,依志願士兵等級標準繳付基金費用後,其與下士一級之費用差額(含政府撥付及個人繳付部分)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補足,以明權責,爰於第二項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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