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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志願士兵退除之給與,依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
  2. 前項人員本俸未達下士一級本俸標準者,按下士一級本俸標準計算,差額部分,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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