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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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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志願士兵退除給與及撫卹金,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2. 2.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標準,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軍人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3. 3.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志願士兵,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後,一次發還。
  4. 4.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練期間,得合併計算退伍除役年資,自志願士兵服現役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服務機關與現役人員依第二項標準補繳基金費用本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8條的規定如下: 1. 志願士兵退除給與及撫卹金將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並成立基金負責支付這些費用。同時,政府也負有最後支付的保證責任。 2. 退除給與及撫卹金的共同撥繳費用標準,將參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軍人撫卹條例的規定辦理。 3. 若不符合發給退除給與的條件,志願士兵可以申請退還其本人已繳納的基金費用。退還金額將以臺灣銀行的存款利率為基準,加上利息後一次性發還。 4. 在接受基礎訓練期間的志願士兵,可以合併計算退伍除役年資。自志願士兵開始現役的日期起三個月內,服務機關與現役人員應按照第二項的標準補繳基金費用及利息。 以上解釋的依據是根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8條的規定,並且與參考資料相符。

立法沿革 3

(0480731 制定)

適齡女子志願服軍事輔助勤務者,依其志願。

(0920113 全文修正)

志願士兵退除給與及撫卹金,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標準,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軍人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志願士兵,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後,一次發還。   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計入現役年資之基礎訓練期間年資,自志願士兵服現役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服務機關與現役人員依第二項標準補繳基金費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軍官、士官新制年資退除給與及撫卹金,係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支付之。志願士兵依法發給之退除給與,自應比照。   三、有關基金費用繳費標準及撥繳機制,已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與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中明定,惟為凸顯繳付基金費用之重要性,特明定本條文,俾免衍生爭議。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基礎訓練期間年資合併計入現役年資,爰於第四項規定,依第六條第二項合併計入現役年資之基礎訓練期間年資由服務機關與現役人員依第二項標準補繳基金費用。

(0941122 修正)

志願士兵退除給與及撫卹金,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標準,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軍人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志願士兵,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後,一次發還。   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練期間,得合併計算退伍除役年資,自志願士兵服現役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服務機關與現役人員依第二項標準補繳基金費用本息。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第六條第二項,有關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練期間,合併計算役期之規定,移列至本條第四項,以維護渠等權益。   二、依公務人員基金管理實務,購買年資補繳軍公教退撫基金之費用,需包含基金運作之孳息,爰修正第四項增列「本息」之文字。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法規
  • 軍人撫卹條例法規
(0480731 制定)

適齡女子志願服軍事輔助勤務者,依其志願。

(09201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軍官、士官新制年資退除給與及撫卹金,係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支付之。志願士兵依法發給之退除給與,自應比照。   三、有關基金費用繳費標準及撥繳機制,已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與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中明定,惟為凸顯繳付基金費用之重要性,特明定本條文,俾免衍生爭議。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基礎訓練期間年資合併計入現役年資,爰於第四項規定,依第六條第二項合併計入現役年資之基礎訓練期間年資由服務機關與現役人員依第二項標準補繳基金費用。

(0941122 修正)

一、將原條文第六條第二項,有關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練期間,合併計算役期之規定,移列至本條第四項,以維護渠等權益。   二、依公務人員基金管理實務,購買年資補繳軍公教退撫基金之費用,需包含基金運作之孳息,爰修正第四項增列「本息」之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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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8 條規定:「志願士兵退除給與及撫卹金,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