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志願士兵退除給與及撫卹金,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標準,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軍人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 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志願士兵,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後,一次發還。
- 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練期間,得合併計算退伍除役年資,自志願士兵服現役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服務機關與現役人員依第二項標準補繳基金費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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