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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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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志願士兵退伍、除役時,其退除給與之發給,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 2.志願士兵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引用的相關法規,對於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7條的解釋如下: 1. 第7條規定了志願士兵退伍、除役時,其退除給與的發放辦法。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2. 志願士兵的退除給與應在退伍除役時發放。若未領取退除給與並轉任公職,可以根據志願將軍職年資與公職年資合併,辦理公職人員退休的申請。 參考資料中並無具體範例與該條法規有關,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0480731 制定)

志願士兵,除依兵役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受應有權利外,並予以在營或退伍之優待;其優待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920113 全文修正)

志願士兵退伍、除役時,其退除給與之發給,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志願士兵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志願士兵制實施,志願士兵應依現行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核發種類並按其服現役年資,給與退除給與,另基於平等原則,有關志願士兵退除給與之發給及給付標準等,應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辦理。爰於第一項予以訂明。   三、參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爰於第二項,規範志願士兵轉任公職者,其軍職年資得併計公職年資計算。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法規
(0480731 制定)

志願士兵,除依兵役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受應有權利外,並予以在營或退伍之優待;其優待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9201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志願士兵制實施,志願士兵應依現行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核發種類並按其服現役年資,給與退除給與,另基於平等原則,有關志願士兵退除給與之發給及給付標準等,應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辦理。爰於第一項予以訂明。   三、參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爰於第二項,規範志願士兵轉任公職者,其軍職年資得併計公職年資計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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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7 條規定:「志願士兵退伍、除役時,其退除給與之發給,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志願士兵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