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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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志願士兵退伍、除役時,其退除給與之發給,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2.志願士兵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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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引用的相關法規,對於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7條的解釋如下: 1. 第7條規定了志願士兵退伍、除役時,其退除給與的發放辦法。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2. 志願士兵的退除給與應在退伍除役時發放。若未領取退除給與並轉任公職,可以根據志願將軍職年資與公職年資合併,辦理公職人員退休的申請。 參考資料中並無具體範例與該條法規有關,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0480731 制定)
志願士兵,除依兵役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受應有權利外,並予以在營或退伍之優待;其優待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920113 全文修正)
志願士兵退伍、除役時,其退除給與之發給,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志願士兵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志願士兵制實施,志願士兵應依現行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核發種類並按其服現役年資,給與退除給與,另基於平等原則,有關志願士兵退除給與之發給及給付標準等,應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辦理。爰於第一項予以訂明。 三、參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爰於第二項,規範志願士兵轉任公職者,其軍職年資得併計公職年資計算。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法規
志願士兵,除依兵役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享受應有權利外,並予以在營或退伍之優待;其優待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志願士兵制實施,志願士兵應依現行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核發種類並按其服現役年資,給與退除給與,另基於平等原則,有關志願士兵退除給與之發給及給付標準等,應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辦理。爰於第一項予以訂明。 三、參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爰於第二項,規範志願士兵轉任公職者,其軍職年資得併計公職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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