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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志願士兵退伍、除役時,其退除給與之發給,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 志願士兵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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