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20 條共分為兩項: 1. 第一項規定了後備軍人行方不明或失蹤時,應由其戶長或同居的家屬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接受報案的警察機關需要將失蹤人口的資料輸入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系統,並將資料傳送給內政部戶政司,以便當事人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然後,戶政事務所會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將資料傳送給當事人所在的鄉(鎮、市、區)公所,再轉知該地區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相關的後備指揮部來辦理失蹤人口的註記。 2. 第二項規定,每當查獲失蹤人口後,內政部警政署要將查獲的資料通過電腦傳送給內政部戶政司,來撤銷相應的註記。然後,該戶政事務所需在兩天內,將撤銷註記的資料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給相應的鄉(鎮、市、區)公所,再轉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相關的後備指揮部來撤銷相應的註記。 論述例子: 根據台灣的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20 條,如果有某位後備軍人失蹤或行方不明,他的戶長或同居的家屬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警察機關會在接受報案後將失蹤人口的資料輸入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系統,並將資料傳送給內政部戶政司。然後,戶政事務所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將資料傳送給當事人所在的鄉(鎮、市、區)公所,再轉知相應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後備指揮部來辦理失蹤人口的註記。如果該失蹤人口被查獲後,內政部警政署會將相關資料通過電腦傳送給內政部戶政司,來撤銷註記。戶政事務所會在兩天內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將撤銷註記的資料傳送給相應的鄉(鎮、市、區)公所,再轉知相應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後備指揮部來撤銷註記。 參考資料: - 台灣內政部警政署網站 - 戶役政資訊系統: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q=dmnpgu&ctNode=2758 - 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系統操作手冊:https://www.npa.gov.tw/Upload/userfiles/17cc5d7e-0c88-4557-94b5-6223bb7411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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