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後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除管作業。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除管通報資料後,即註銷後備軍人身分辦理除管。並通報存管兵籍資料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於兵籍資料註明通報日期及文號,加蓋死亡註銷章戳,專檔保管。其保管及焚燬期限,依兵籍規則規定辦理。如屬將級軍官,應層報其管理機關比照辦理。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21條,後備軍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後,相關單位應進行以下處理: 1. 戶政事務所在接到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後的兩天內,通報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進行除管作業。 2. 縣市後備指揮部收到除管通報後,立即辦理撤銷後備軍人身分的手續。並且通報相應的兵籍管理機關,並在兵籍資料上註明通報日期和文號,并加蓋死亡註銷章戳,專門保管。保管和銷毀的期限,根據兵籍規則的規定辦理。如果是上校以上軍官,應該按照管理機關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軍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 中華民國戶政事務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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