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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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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戶籍經遷出國外之後備軍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再入國後,於三十日內憑機場、港口蓋有入國查驗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 2.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索取原離營報到憑證卡或離營憑證卡影本,重新建檔恢復列管,並於三日內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9條,後備軍人如果戶籍遷出國外,再回國後應在30日內,使用有入國查驗章戳的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向遷入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鄉(鎮、市、區)公所在收到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該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索取原離營報到憑證卡或離營憑證卡的影本,重新建檔並恢復列管,並在三天內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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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戶籍經遷出國外之後備軍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再入國後,於三十日內憑機場、港口蓋有入國查驗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