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9條,後備軍人如果戶籍遷出國外,再回國後應在30日內,使用有入國查驗章戳的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向遷入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鄉(鎮、市、區)公所在收到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該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索取原離營報到憑證卡或離營憑證卡的影本,重新建檔並恢復列管,並在三天內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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