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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異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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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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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戶籍經遷出國外之後備軍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再入國後,於三十日內憑機場、港口蓋有入國查驗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索取原離營報到憑證卡或離營憑證卡影本,重新建檔恢復列管,並於三日內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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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離營作業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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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通報列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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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異動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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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入出國登記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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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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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編組、訓練、教育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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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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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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