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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戶籍經遷出國外之後備軍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再入國後,於三十日內憑機場、港口蓋有入國查驗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 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索取原離營報到憑證卡或離營憑證卡影本,重新建檔恢復列管,並於三日內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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