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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加強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視必要,按下列規定實施督導:
  2.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國防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所轄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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