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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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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加強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視必要,按下列規定實施督導:
  2. 2.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國防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所轄鄉(鎮、市、區)公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52條,為了加強後備軍人的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和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督導: 1. 國防部(包括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的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間協同合作進行督導。 2. 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起,對所轄的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督導。 根據這些規定,各級單位之間需要合作,進行後備軍人的管理工作,並且進行督導以確保工作的有效進行。相關的參考資料有後備軍人管理規則,其中包含了對後備軍人管理的具體規定和相關程序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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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52 條規定:「為加強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視必要,按下列規定實施督導:應召員報到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