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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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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召員遺失動員召集令時,應向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查明動員符號及報到日、時、地點後,憑身分證明文件逕向召集部隊報到。
  2. 2.召集部隊對前項未攜帶動員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查對動員召集名冊後,受理其報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召集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 1. 如果應召員遺失了動員召集令,他應該前往警察分駐所或派出所,查明動員符號、報到日期、時間和地點,然後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前往召集部隊報到。 2. 如果應召員未攜帶動員召集令,召集部隊應查對動員召集名冊後,接受他的報到。 根據案例中的事實,被告未收到動員召集令並未前往報到,但他表示他遺失了召集令並事後前往警察局查證,最終前往召集部隊報到。因此,案例符合召集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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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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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13 條規定:「應召員遺失動員召集令時,應向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查明動員符號及報到日、時、地點後,憑身分證明文件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