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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召員遺失動員召集令時,應向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查明動員符號及報到日、時、地點後,憑身分證明文件逕向召集部隊報到。
  2. 召集部隊對前項未攜帶動員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查對動員召集名冊後,受理其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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