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召集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 1. 如果應召員遺失了動員召集令,他應該前往警察分駐所或派出所,查明動員符號、報到日期、時間和地點,然後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前往召集部隊報到。 2. 如果應召員未攜帶動員召集令,召集部隊應查對動員召集名冊後,接受他的報到。 根據案例中的事實,被告未收到動員召集令並未前往報到,但他表示他遺失了召集令並事後前往警察局查證,最終前往召集部隊報到。因此,案例符合召集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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