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召集規則第12條的規定,如果警察分局對召集令無法送達,他們應該立即將應召員的姓名、住址和原因分報給縣市後備指揮部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時,他們還應該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並協同其進行進一步的追查。一旦追查後成功交付召集令,他們也應該再次將此消息分報給縣市後備指揮部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外,如果警察分局對於無法送達的召集令或召集令代收人無法轉達而繳回的情況,他們必須在召集報到日的翌日起五日後至十五日內,將召集令送交給縣市後備指揮部。 舉例而言,如果一個被召集的人因為不在家而無法收到召集令,警察分局應該迅速將這個情況報告給相關的後備指揮部和政府機關,並通知當地的公所,以便進一步追查。一旦召集令成功送達,警察分局也應該再次向後備指揮部和政府機關報告這一消息。另外,如果警察分局無法將召集令轉交給召集令代收人,他們必須在召集報到日的翌日起五日後至十五日內,將召集令送交給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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