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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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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分局對召集令無法送達時,應將應召員之姓名、住址及原因,迅速分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時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並會同其繼續追查,經追查送達後,應再分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2. 2.警察分局對前項無法送達之召集令或召集令代收人無法轉達而繳回之召集令,應於召集報到日之翌日起五日後至十五日內,送繳縣市後備指揮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召集規則第12條的規定,如果警察分局對召集令無法送達,他們應該立即將應召員的姓名、住址和原因分報給縣市後備指揮部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時,他們還應該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並協同其進行進一步的追查。一旦追查後成功交付召集令,他們也應該再次將此消息分報給縣市後備指揮部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外,如果警察分局對於無法送達的召集令或召集令代收人無法轉達而繳回的情況,他們必須在召集報到日的翌日起五日後至十五日內,將召集令送交給縣市後備指揮部。 舉例而言,如果一個被召集的人因為不在家而無法收到召集令,警察分局應該迅速將這個情況報告給相關的後備指揮部和政府機關,並通知當地的公所,以便進一步追查。一旦召集令成功送達,警察分局也應該再次向後備指揮部和政府機關報告這一消息。另外,如果警察分局無法將召集令轉交給召集令代收人,他們必須在召集報到日的翌日起五日後至十五日內,將召集令送交給縣市後備指揮部。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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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召集規則第 12 條規定:「警察分局對召集令無法送達時,應將應召員之姓名、住址及原因,迅速分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召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