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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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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徵服兵役時,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乙聯後,應依法補辦徵兵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第 11 條,當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要徵兵時,他們的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接到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後,必須依法處理徵兵手續。 參考資料: -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第 1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22)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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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徵服兵役時,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乙聯後,應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