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徵服兵役時,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乙聯後,應依法補辦徵兵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第 11 條,當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要徵兵時,他們的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接到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後,必須依法處理徵兵手續。 參考資料: -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第 1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22)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