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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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之離校程序、通知及應服現役時間之折算,由各校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層報國防部核定。
- 2.前項核定權限,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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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第3條,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的離校程序、通知及應服現役時間的折算,需由各校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報請國防部核定。根據該條款內容,國防部擁有核定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所需服役時間的權限。國防部也可以委任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或空軍司令部辦理核定工作。 舉例來說,當某位學生因退學被開除學籍後,學校根據該學生的具體情况,計算出該學生應該服役的時間並核對驗證無誤後,將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核定。國防部核定後,該學生將按照要求完成相應的服役時間。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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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