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退學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及軍事訓練時間,予以折算其應服現役時間。
- 2.前項新生訓練時間,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軍事訓練時間,以八堂課折算為一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對於退學學生來說,如果他們要按照法律履行他們應該履行的兵役義務,他們在新生訓練期間受到的訓練時間以及軍事訓練時間將被折算為他們應該履行的現役時間。 2. 對於新生訓練時間的折算,已經完成新生訓練的學生將按照每天訓練的時間來計算,而尚未完成新生訓練的學生則不予折算;至於軍事訓練時間,每8堂課被折算為一天。 根據這些規定,退學學生在履行兵役義務時,其在新生訓練和軍事訓練期間所受到的訓練時間將被計算為他們應該履行的現役時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