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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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學籍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訓練時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折算為其應服現役時間。但已受之軍事訓練時間,不得折算應服現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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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第5條,開除學籍學生在依法服行兵役時,其已受的新生訓練時間可以按照前條第2項的規定折算為其應服現役的時間。然而,已受的軍事訓練時間則不得折算為應服現役的時間。 例如,如果一名學生在被開除學籍後要進行兵役服務,他已經接受的新生訓練時間可以被折算為他實際應服的現役時間。但如果他已經接受了軍事訓練,這部分時間則不會被計算在兵役的現役時間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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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