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2條,常備兵指的是依法徵集並進入營區服役的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而補充兵則是指依法徵集進行軍事訓練或進入營區服役的人員。 例如,如果一個男性年滿18歲並通過徵兵檢查,則根據兵役法的規定,他可能會被徵集入營區服常備兵役。這個男性被視為常備兵。另外,如果另一個人根據法律被徵集進行軍事訓練,那麼這個人則被視為補充兵。常備兵和補充兵都是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徵集或召集服役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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