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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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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
  2. 2.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2條,常備兵指的是依法徵集並進入營區服役的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而補充兵則是指依法徵集進行軍事訓練或進入營區服役的人員。 例如,如果一個男性年滿18歲並通過徵兵檢查,則根據兵役法的規定,他可能會被徵集入營區服常備兵役。這個男性被視為常備兵。另外,如果另一個人根據法律被徵集進行軍事訓練,那麼這個人則被視為補充兵。常備兵和補充兵都是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徵集或召集服役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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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