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
  2. 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