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接獲徵集令或召集令,應依徵集令或召集令規定之時間及地點報到。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條規定,常備兵和補充兵在接到徵集令或召集令後,必須按照令中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到。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徵集令或召集令的範圍、人數、時間、日期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按照國防部命令執行。因此,常備兵和補充兵在收到徵集令或召集令後,必須依法按時報到,並遵守相關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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