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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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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接獲徵集令或召集令,應依徵集令或召集令規定之時間及地點報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條規定,常備兵和補充兵在接到徵集令或召集令後,必須按照令中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到。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徵集令或召集令的範圍、人數、時間、日期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按照國防部命令執行。因此,常備兵和補充兵在收到徵集令或召集令後,必須依法按時報到,並遵守相關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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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 條規定:「常備兵、補充兵接獲徵集令或召集令,應依徵集令或召集令規定之時間及地點報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