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4條的規定,常備兵和補充兵在徵集入營或接受軍事訓練時,應舉行效忠宣誓。宣誓典禮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監誓,宣誓詞的內容則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9條所定。宣誓結束後,宣誓詞將被放入兵籍資料袋中,作為兵籍資料保存之用。已經宣誓過的常備兵和補充兵在再次被召入營服役時,則不需要再次宣誓。 舉例如下: 依據兵役法第45條第1款的規定,常備兵該年度被徵集入營後,需要進行效忠宣誓。例如,一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於次年通過徵兵檢查並合格,被徵集入營時,在入營之前需要舉行宣誓典禮。 參考資料: - 兵役法施行法第45條第1款 - 兵役法施行法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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