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常備兵徵集入營、補充兵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時,應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舉行效忠宣誓,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監誓,其誓詞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之所定。宣誓畢,誓詞交由兵籍資料管理機關裝入兵籍資料袋內,視同兵籍資料保存之。
  2. 常備兵、補充兵應召入營服役,已依前項規定宣誓者,免再宣誓。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