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宣誓之誓詞如下: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保衛國家人民,恪遵軍中法令,服從長官命令,盡忠職責,嚴守祕密,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處分。此誓。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9條,入營宣誓是根據兵役法第45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的。宣誓詞涵蓋了效忠中華民國、保衛國家人民、恪遵軍中法令、服從長官命令、盡忠職責、嚴守祕密等內容。宣誓詞中提到,如果違反誓言,願意接受嚴厲的處分。 參考資料:兵役法施行法第49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網)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緩召者,以國防工業有關之專門技術員工及不可代替人員為限,其身份鑑定及緩召範園,由國防部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召集之範圍、人數、時間,由國防部按年規定,師(團)管區實施,其應受教育召集之國民兵,得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指導縣(市)政府實施之。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之教育召集,在其役齡內,以五次為限,每次為三十日以內,每年以一次為準,戰時得視教育需要酌增次數與時間。
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宣誓之誓詞如下: 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保衛國家人民,恪遵軍中法令,服從長官命令,盡忠職責,嚴守祕密,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處分。此誓。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九條移列,所引兵役法條次,亦配合該法之修正變更。
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緩召者,以國防工業有關之專門技術員工及不可代替人員為限,其身份鑑定及緩召範園,由國防部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召集之範圍、人數、時間,由國防部按年規定,師(團)管區實施,其應受教育召集之國民兵,得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指導縣(市)政府實施之。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之教育召集,在其役齡內,以五次為限,每次為三十日以內,每年以一次為準,戰時得視教育需要酌增次數與時間。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九條移列,所引兵役法條次,亦配合該法之修正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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