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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48役齡未役男子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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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 六、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2. 2.役齡前出境,或前項第五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並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3.役齡前出境,或第一項第六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前項規定。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外,準用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 4.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5. 5.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6. 6.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7. 7.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役齡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男子在申請出境時有一些限制。首先,在學役男如果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的課程,申請出境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其次,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的役男,根據其出國留學期限的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超過三十歲。再者,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的在學役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另外,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應取得國外學校的入學許可;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的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的入學許可。對於其他原因經核准出境的役男,每次出境不得超過四個月。役齡前出境在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的役齡男子,應符合相關規定並檢附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役齡前出境在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的役齡男子,應就讀教育部所採認的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準用前述規定。根據前三項的規定申請出境後,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的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並報請行政院核定。由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有權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役男的出境申請。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將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接近役齡男子的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決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7

(0360114 制定)

依兵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緩征者,其家長應於每學期始業時,將其肄業之學校及所在地,報告鄉鎮公所,層報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高中以上學校於每學期始業時,應造具學生名冊,送請所在地縣市政府,分別通知其原籍縣市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0431123 全文修正)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0891121 修正)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三、因前二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1212 全文修正)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國內學生出國留學以及提升國內大學國際化及國際競爭力,在不影響國家兵源之原則下,開放役男出境就學,有助於培育國際人力。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   二、為培育我國數理菁英人才,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參加國際數理奧林匹亞等國際競賽,獲得金牌或一等獎之資優學生,出國就學時程、標準及條件。

(0991105 修正)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四款出境規定,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境者,最常不得逾3個月。但為鼓勵役男代表國家出國爭光,3個月之期限常因移地訓練及接續比賽或表演等情形,導致出國期間不敷使用,故將出國期限修正為最長不得逾6個月。   二、第一項第五款出境規定,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俗稱「觀光出境」),每次不得逾2個月。以現今國內狀況而言,在學役男暑假出國觀光或遊學之情形甚為普遍,為鼓勵尚未服役之男學生出國增廣見聞,培養國際觀,茲將出國期限修正為最長不得逾4個月。   三、第二項序文部分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四、第二項第一款爰修正為「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均得以本法規定辦理入出境。

(1000614 修正)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役男取得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齡前出境,或前項第五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役齡前出境,或第一項第六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並就讀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二項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任之民間團體驗證。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原規定,僅限於「役齡前出境」,役男始得於徵兵及齡後在國外繼續就學,對於因國內學制關係,八歲就讀國小十九歲當年六月高中畢業之學子,每每因為兵役問題而無法出國留學,相對剝奪出國讀書機會,產生受教育權利不平等之情形。   二、第一項增訂第5款:「五、役男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增訂第6款:「六、役男取得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原第5 款遞改為第7 款,首句中之「因前四款」並修正為「因前六款」。   三、為平衡並重視我國役齡男子赴國外求學之受教權,放寬第二項「役齡前出境」就學規定。新增屆役齡後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國外就讀學歷與就學最高年齡者,得依本項規定申請核准出境就學,及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   四、第二項首句後增列「或前項第五款人員,」等字樣。   五、第三項前段增列「役齡前出境,或第一項第六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並就讀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二項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任之民間團體驗證。但」等字樣。

(1030520 修正)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   六、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齡前出境,或前項第五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並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役齡前出境,或第一項第六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前項規定。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外,準用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適度放寬役男出境就學之限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刪除「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限制及酌作文字修正,並就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定明其取得國外學校或教育部採認學歷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之入學許可者,得申請出境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至第五款人員依第二項及第六款人員依第三項準用第二項之規定,其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仍應符合第二項規定;又為求本法所稱「教育部」用語體例一致,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上開放寬出境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限制相關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二項關於出境返國停留期間及申請再出境等之條件限制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需。   三、配合前二項之修正,統一相關用語,另原條文第三項但書之役男與父母須共同居住之相關規範,相對於一般役男已無必要性,爰予刪除。再者,為精簡文字,合併該項之文字至末段,修正為「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原條文第四項至第七項未修正。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法規
(0360114 制定)

依兵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緩征者,其家長應於每學期始業時,將其肄業之學校及所在地,報告鄉鎮公所,層報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高中以上學校於每學期始業時,應造具學生名冊,送請所在地縣市政府,分別通知其原籍縣市政府,轉報團管區司令部備查。

(0431123 全文修正)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0891121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1212 全文修正)

一、為鼓勵國內學生出國留學以及提升國內大學國際化及國際競爭力,在不影響國家兵源之原則下,開放役男出境就學,有助於培育國際人力。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   二、為培育我國數理菁英人才,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參加國際數理奧林匹亞等國際競賽,獲得金牌或一等獎之資優學生,出國就學時程、標準及條件。

(0991105 修正)

一、第一項第四款出境規定,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境者,最常不得逾3個月。但為鼓勵役男代表國家出國爭光,3個月之期限常因移地訓練及接續比賽或表演等情形,導致出國期間不敷使用,故將出國期限修正為最長不得逾6個月。   二、第一項第五款出境規定,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俗稱「觀光出境」),每次不得逾2個月。以現今國內狀況而言,在學役男暑假出國觀光或遊學之情形甚為普遍,為鼓勵尚未服役之男學生出國增廣見聞,培養國際觀,茲將出國期限修正為最長不得逾4個月。   三、第二項序文部分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四、第二項第一款爰修正為「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均得以本法規定辦理入出境。

(1000614 修正)

一、依原規定,僅限於「役齡前出境」,役男始得於徵兵及齡後在國外繼續就學,對於因國內學制關係,八歲就讀國小十九歲當年六月高中畢業之學子,每每因為兵役問題而無法出國留學,相對剝奪出國讀書機會,產生受教育權利不平等之情形。   二、第一項增訂第5款:「五、役男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增訂第6款:「六、役男取得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原第5 款遞改為第7 款,首句中之「因前四款」並修正為「因前六款」。   三、為平衡並重視我國役齡男子赴國外求學之受教權,放寬第二項「役齡前出境」就學規定。新增屆役齡後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國外就讀學歷與就學最高年齡者,得依本項規定申請核准出境就學,及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   四、第二項首句後增列「或前項第五款人員,」等字樣。   五、第三項前段增列「役齡前出境,或第一項第六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並就讀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二項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任之民間團體驗證。但」等字樣。

(1030520 修正)

一、為適度放寬役男出境就學之限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刪除「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限制及酌作文字修正,並就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定明其取得國外學校或教育部採認學歷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之入學許可者,得申請出境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至第五款人員依第二項及第六款人員依第三項準用第二項之規定,其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仍應符合第二項規定;又為求本法所稱「教育部」用語體例一致,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上開放寬出境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限制相關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二項關於出境返國停留期間及申請再出境等之條件限制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需。   三、配合前二項之修正,統一相關用語,另原條文第三項但書之役男與父母須共同居住之相關規範,相對於一般役男已無必要性,爰予刪除。再者,為精簡文字,合併該項之文字至末段,修正為「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原條文第四項至第七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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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