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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補充兵施以軍事訓練合格列管或解除召集,於離營前,應由離營時之服役單位施以離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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