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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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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自徵集或召集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至停役、退伍、停止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停訓)、結訓、輪次歸休、復員、解除召集、禁役、免役或除役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6條,常備兵自徵集或召集入營之日起,開始履行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的義務,直到停役、退伍、停止軍事訓練(停訓)、結訓、輪次歸休、復員、解除召集、禁役、免役或除役時為止。 例如,如果一位常備兵於2022年1月1日行經徵集並進入營區,之後於2025年2月1日退伍,則他的現役服役期間將從2022年1月1日開始,直到2025年2月1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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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6 條規定:「常備兵自徵集或召集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至停役、退伍、停止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停訓)、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