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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常備兵自徵集或召集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至停役、退伍、停止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停訓)、結訓、輪次歸休、復員、解除召集、禁役、免役或除役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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