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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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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等級如下: 一、二等兵。 二、一等兵。 三、上等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規所述的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3 條是指中華民國兵役法中有關常備兵等級的條文。根據法規,常備兵的等級分為三種,分別是二等兵、一等兵和上等兵。這些等級的具體認定標準由相關部門(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制定,並在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中審議。該法規的目的是確定每位常備兵的等級,以協調兵役制度的執行。藉由擁有不同等級的常備兵,可以根據其特點和能力進行統一管理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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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3 條規定:「常備兵等級如下: 一、二等兵。 二、一等兵。 三、上等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