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除役、免役、禁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除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後,發布除役令,並副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及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二、免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停役或停訓之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判定體位,已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填具免役報告書,層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定,發給免役證明,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禁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司(軍)法機關判決通知或監所執行紀錄,填具禁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發給禁役證明書,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2 條的規定,常備兵的除役、免役、禁役情況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除役者應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寫除役報告表,經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後,發布除役令,並通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及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例如,如果一位常備兵已滿除役年齡,人事權責單位將填寫除役報告表,報請國防部核定後,發布除役令,並通知相關單位。 2. 免役者應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根據停役或停訓的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判定體位是否已達到不堪服役的標準,填寫免役報告書,經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定後,發給免役證明,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例如,如果一位常備兵的身體狀況已達到不堪服役的標準,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將根據國軍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填寫免役報告書,報請國防部核定後,發給免役證明,並通知相關政府機關。 3. 禁役者應由人事權責單位根據司法機關的判決通知或監所的執行紀錄,填寫禁役報告表,經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後,發給禁役證明書,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例如,如果一位常備兵根據司法機關的判決被判禁役,人事權責單位將根據通知或監所的執行紀錄填寫禁役報告書,報請國防部核定後,發給禁役證明書,並通知相關政府機關。 以上資料參考自國防部網站上的《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最近修訂日期:2021年1月25日),並根據本題問題的內容選取相關條文進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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