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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兵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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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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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常備兵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且在臺設有戶籍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項規定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前二項就養標準及不發、停發贍養金之情形,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準用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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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兵服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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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補充兵服役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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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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