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1 條,常備兵在現役期間若因作戰或公務而導致身心障礙,且符合就養標準,則可自免役之翌月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標準給予終身贍養金,並提供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修正前的規定中,若常備兵在臺設有戶籍且因作戰或公務致身心障礙,則可以修正的生效日起依前述規定給予終身贍養金及安置。此外,具體的就養標準、停發贍養金等情形,則參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