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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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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常備兵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2. 2.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常備兵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且在臺設有戶籍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項規定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3. 3.前二項就養標準及不發、停發贍養金之情形,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1 條,常備兵在現役期間若因作戰或公務而導致身心障礙,且符合就養標準,則可自免役之翌月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標準給予終身贍養金,並提供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修正前的規定中,若常備兵在臺設有戶籍且因作戰或公務致身心障礙,則可以修正的生效日起依前述規定給予終身贍養金及安置。此外,具體的就養標準、停發贍養金等情形,則參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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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1 條規定:「常備兵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