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延役期限屆滿或延役原因消滅時,除志願留營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0 條規定,當常備兵延役期限屆滿或延役原因消滅時,除非有志願留營的情況下,該人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這表示當常備兵的延役期限結束或延役原因不再存在時,他們的役期就結束了,可以退伍或解除召集。例如,假設一位常備兵已經服役了一個完整的役期,而且沒有符合延役的條件,那麼在延役期限屆滿時,該人就可以退伍或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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