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9條規定了常備兵的延役辦理方式。根據該條的內容,常備兵的延役分為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延役和其他因素造成的延役兩種情況。 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延役的辦理是由國防部通令實施,各機關(構)、部隊在接到國防部延役通令後,由單位主官或其指定人員集合應延役的士兵,進行宣告。如果士兵正在參與戰鬥,則在戰鬥告一段落後進行宣告。 其他因素造成的延役,包括航海中、在國外服勤、重要演習、校閱、正服特別重要勤務、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故所致的延役。這種情況下,由士兵所屬的部隊少將以上編階主官下達命令進行延役,並向國防部報告,副知士兵的戶籍地後備指揮部。 延役的時間除了要通知士兵的家屬,還需要由人事權責單位登載在士兵的兵籍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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