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理,並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通報列管。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8條的規定,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理,並按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規定進行通報列管。具體而言,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常備兵退伍或結訓後,應即由軍事單位通報給主管機關進行列管管理。該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已退伍或結訓的常備兵能夠接受後備軍人管理,以便在需要時能夠重新召集或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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