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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理,並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通報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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