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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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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理,並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通報列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8條的規定,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理,並按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規定進行通報列管。具體而言,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常備兵退伍或結訓後,應即由軍事單位通報給主管機關進行列管管理。該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已退伍或結訓的常備兵能夠接受後備軍人管理,以便在需要時能夠重新召集或調用。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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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18 條規定:「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理,並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