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7條的規定: 1. 常備兵退伍或結訓的情況下,有以下幾種情況需要填寫退伍或結訓人員報告表,並經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並核發退伍或結訓令: a. 因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的情況,按照年度退補計畫,在役(訓)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 b. 在平時員額過剩且國防軍事無礙的情況下,經國防部按照年次和專長決定的提前退伍員額。 c. 在平時因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學能的情況下,且國防軍事無礙,經甄試合格的申請提前退伍者。 d. 在平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國防軍事無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的情況下申請提前退伍。 2. 平時因臨時召集入營並服常備兵現役的情況下,於現役期滿時,按照前述規定辦理解除召集程序。 範例: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7條的規定,如果某位常備兵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國防軍事無礙時,可以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前退伍。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申請,最終由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並核發退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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