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6條中規定了關於家屬的定義及相關情形。根據該條第1項,家屬指常備兵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及未滿18歲前同居共營生活設於同一戶籍之三親等內的血親和姻親。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被視為家屬: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拘役執行中或受感化教育中;二、經戶籍登記有案失蹤;三、兄弟姊妹結婚,未同居共營生活;四、經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五、經教育部立案之學校證明正就學中,且年齡未滿十八歲。根據第2項,家屬若是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或來自大陸、香港、澳門地區的人,則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第3項則提及常備兵或其家屬有認領、收養、結婚、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節,應以常備兵年滿十八歲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但常備兵本人被收養者則以其年滿十歲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資料來源:《我國歷年兵役制度改革之研究與探討:以《兵役法》、《補充兵役法》、《志願役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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