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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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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四、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五、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提前退伍: 1. 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2. 父母、子女或配偶領有效期內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家屬領有效期內的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且其他成年家屬無法照顧。 3. 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4. 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 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6. 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7. 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8.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這些情況下的申請需要經過專業領域人員組成的人評會討論後的決議,並經權責長官核定後方可生效。相關資訊可參考《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若因家庭情況符合申請提前退伍之規定辦法》(俗稱「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15條及相關法規。

  • 期間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參照名詞
  • 撫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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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15 條規定:「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家屬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