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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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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 一、受記過、降級懲罰,未滿半年者。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同過。 二、無故離營或因案審理中。 三、因病傷住院診療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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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29條的規定,常備兵在以下情形下將不予晉級: 一、受到記過以上的處分,未滿半年者。但如果有獲得獎勵的情況,則可以將獎勵抵銷記過處分。 二、無故離營或因案件審理中者。 三、因病傷住院接受診療和復健期間的常備兵。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的規定,以上三種情況下的常備兵將不符合晉級的資格。

  • 降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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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9 條規定:「常備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 一、受記過、降級懲罰,未滿半年者。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