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 一、受記過、降級懲罰,未滿半年者。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同過。 二、無故離營或因案審理中。 三、因病傷住院診療復健。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29條的規定,常備兵在以下情形下將不予晉級: 一、受到記過以上的處分,未滿半年者。但如果有獲得獎勵的情況,則可以將獎勵抵銷記過處分。 二、無故離營或因案件審理中者。 三、因病傷住院接受診療和復健期間的常備兵。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的規定,以上三種情況下的常備兵將不符合晉級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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