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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常備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 一、受記過以上處分,未滿半年者。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同過。 二、無故離營或因案審理中者。 三、因病傷住院診療復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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