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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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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成績合格者,或役男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辦理停訓,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由國防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
  2. 2.前項補充兵軍事訓練鑑測成績不合格或因故無法完成訓練者,由施訓部隊之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退訓,並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併下一梯次補測或最近梯次徵集復訓。
  3. 3.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期間,如有除役之情形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如有免役、禁役之情形者,由施訓部隊之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退訓,並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0條規定了關於補充兵在營期間的一些情形。以下是對該條款的每一項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條的第一項,補充兵徵集入營後,若其在營時間超過三十日且軍事訓練成績合格,或者該役男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辦理停訓,國防部將給予其一份補充兵證明書。這表示該人在受到一定期間的補充兵訓練後,經過評定合格,將獲得一個證明身份的文件。 2.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如果補充兵在軍事訓練中的鑑測成績不合格,或因故無法完成訓練,上校以上編階主官可以核定該兵退訓,並通報其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補測或最近的梯次徵集,以便更進一步的訓練或重新徵集。 3. 根據該條的第三項,如果補充兵在營期間有除役、免役或禁役的情形,上校以上編階主官可以核定該兵退訓,並通報其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這表示如果補充兵有類似退役、免役或禁役的情況,該兵將被核定退訓,並相應地通知其戶籍地政府處理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兵役法、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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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0 條規定:「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成績合格者,或役男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