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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成績合格者,或役男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辦理停訓,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由國防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
  2. 前項補充兵軍事訓練鑑測成績不合格或因故無法完成訓練者,由施訓部隊之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退訓,並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併下一梯次補測或最近梯次徵集復訓。
  3. 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期間,如有除役之情形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如有免役、禁役之情形者,由施訓部隊之上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退訓,並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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