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0條規定了關於補充兵在營期間的一些情形。以下是對該條款的每一項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條的第一項,補充兵徵集入營後,若其在營時間超過三十日且軍事訓練成績合格,或者該役男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辦理停訓,國防部將給予其一份補充兵證明書。這表示該人在受到一定期間的補充兵訓練後,經過評定合格,將獲得一個證明身份的文件。 2. 根據該條的第二項,如果補充兵在軍事訓練中的鑑測成績不合格,或因故無法完成訓練,上校以上編階主官可以核定該兵退訓,並通報其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補測或最近的梯次徵集,以便更進一步的訓練或重新徵集。 3. 根據該條的第三項,如果補充兵在營期間有除役、免役或禁役的情形,上校以上編階主官可以核定該兵退訓,並通報其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這表示如果補充兵有類似退役、免役或禁役的情況,該兵將被核定退訓,並相應地通知其戶籍地政府處理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兵役法、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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