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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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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充兵徵集入營前,曾接受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新兵訓練中心入伍訓,並有結訓合格證明文件,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者,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2. 2.前項補充兵證明書,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並函請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檢定合格後,層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轉請國防部發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31條,補充兵在入營前,如果曾接受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新兵訓練中心入伍訓練,並經結訓並合格,或已經取得與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相當的證明文件,可以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發給補充兵證明書,以免受徵集入營的軍訓要求。該證明書需要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然後再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檢定合格,最終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轉請國防部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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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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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1 條規定:「補充兵徵集入營前,曾接受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新兵訓練中心入伍訓,並有結訓合格證明文件,或已修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