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第31條,補充兵在入營前,如果曾接受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新兵訓練中心入伍訓練,並經結訓並合格,或已經取得與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相當的證明文件,可以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發給補充兵證明書,以免受徵集入營的軍訓要求。該證明書需要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然後再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檢定合格,最終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轉請國防部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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