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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補充兵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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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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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兵徵集入營前,曾接受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新兵訓練中心入伍訓,並有結訓合格證明文件,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者,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前項補充兵證明書,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
辦,並函請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檢定合格後,層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轉請國防部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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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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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備兵服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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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補充兵服役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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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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