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2條的規定: 1. 補充兵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運用。這表示被徵集的補充兵在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後,將由其戶籍地的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管理和運用。 2. 補充兵離營、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列管,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補充兵之召集,適用召集規則規定。這表示補充兵的離營、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等事項,將按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而補充兵的召集則適用召集規則的規定。 參考資料: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最新修訂日期需根據問題中所提及的最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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