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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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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充兵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運用。
  2. 2.補充兵離營、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列管,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補充兵之召集,適用召集規則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2條的規定: 1. 補充兵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運用。這表示被徵集的補充兵在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後,將由其戶籍地的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管理和運用。 2. 補充兵離營、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列管,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補充兵之召集,適用召集規則規定。這表示補充兵的離營、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等事項,將按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而補充兵的召集則適用召集規則的規定。 參考資料: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最新修訂日期需根據問題中所提及的最新資料)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法規
  • 召集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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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2 條規定:「補充兵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運用。補充兵離營、異動、入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