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3條的規定: 1. 補充兵役人員依常備兵現役補缺規定,徵集或召集遞補常備兵者,即轉服常備兵役。這意味著如果有需要,補充兵可以被徵集或召集進入常備兵現役服役。 2. 補充兵應召服現役期間,適用常備兵服役規定。這表示在被召集進入現役期間,補充兵需要遵守常備兵服役的相關規定。 3. 役齡男子因家庭因素或選入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經核定服補充兵役者,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核定原因消滅,原核定機關應函送國防部以常備兵現役補缺,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不足之役期。這表示如果役齡男子因家庭因素或被選入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經核定需補充兵役,則在核定原因消滅前的五年內,原核定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函送國防部,由國防部進行臨時召集,以便補足未完成的常備兵現役役期。 4. 前項補滿常備兵現役,連同補充兵證明書所載實際軍事訓練及應召服現役期間,合計一年。這表示完成補充兵現役的時間,包括實際參與的軍事訓練期間和應召服現役的期間,總計一年。 參考資料:兵役法全文公告: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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