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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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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常備兵依法輪次歸休、退伍、結訓者,及補充兵列管、除役、免役、禁役者,均由所隸或列管縣市後備指揮部,依據命令,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
  2. 2.常備兵、補充兵於入營前犯罪,經司法機關判處徒刑確定者,應依據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停役或禁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4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內容: 1. 常備兵依法輪次歸休、退伍、結訓,以及補充兵列管、除役、免役、禁役,必須由所隸或列管縣市後備指揮部根據命令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再由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這意味著相關單位需要依法將相關資訊或指示傳達給各地政府。 2. 常備兵或補充兵在入營前若犯罪並且被司法機關判處徒刑確定,則應依據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的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的相關規定辦理停役或禁役。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必須協調合作,根據相關規定處理這些兵役人員的服役問題。 我未找到該條的具體範例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

  • 刑事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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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4 條規定:「常備兵依法輪次歸休、退伍、結訓者,及補充兵列管、除役、免役、禁役者,均由所隸或列管縣市後備指揮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