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4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內容: 1. 常備兵依法輪次歸休、退伍、結訓,以及補充兵列管、除役、免役、禁役,必須由所隸或列管縣市後備指揮部根據命令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再由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這意味著相關單位需要依法將相關資訊或指示傳達給各地政府。 2. 常備兵或補充兵在入營前若犯罪並且被司法機關判處徒刑確定,則應依據司法機關辦理現役軍人或軍校學生的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的相關規定辦理停役或禁役。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必須協調合作,根據相關規定處理這些兵役人員的服役問題。 我未找到該條的具體範例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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