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5條的內容,常備兵、補充兵在服役期間可以請下列假: 1. 公假:獲准參加政府主辦的考試或法定義務時可以請假。 2. 病假:出於必須治療或休養的疾病時可以請假,但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並根據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進行處理。 3. 喪假:因父母、配偶、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時可請假,且需在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完。 4. 婚假:核准給予14日的假期,請假期限需在登記結婚之日起的一個月內。 5. 陪產檢及陪產假:配偶懷孕產檢、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時,可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共計七日。 6. 事假:因特殊事故需要本人親自處理時,可視需要在年度內核給事假。 7. 榮譽假:依照不同情況核給不同天數的榮譽假,包括立下戰功、在外島或艱苦地區服役表現優異、新兵完成入伍訓練、完成基地訓練、接受軍事測驗或檢查成績優異、以及參與五日以上的演訓。 士兵請假的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定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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