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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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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常備兵、補充兵請假,在不影響戰訓任務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公假:奉准參加政府主辦之各種考試及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二、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證明准病假,餘依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處理。 三、喪假: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一)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四、婚假:核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不在此限。 五、陪產檢及陪產假:配偶懷孕產檢、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懷孕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或流產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期間內為之,並得分次申請。 六、事假: (一)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二)為調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常備兵服現役期間准給三日,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准給一日,權責主官不得拒絕。 (三)前二目於年度內之休假調節核給之。 七、榮譽假: (一)立有戰功,具有創造、發明或具有特殊功績者,核給十五日以內之榮譽假。 (二)服役於外島或艱苦地區,表現優異者,得在不影響戰備狀況下,核給七日以內之榮譽假,分批實施。 (三)新兵完成入伍訓練後,依需要核給六日以內之榮譽假。 (四)完成三個月以上基地訓練後,核給五日以內之榮譽假;八週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五)接受軍事測驗、檢查成績優異或在營內外有優良事蹟者,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六)經五日以上之演訓,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2. 2.士兵請假作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5條的內容,常備兵、補充兵在服役期間可以請下列假: 1. 公假:獲准參加政府主辦的考試或法定義務時可以請假。 2. 病假:出於必須治療或休養的疾病時可以請假,但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並根據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進行處理。 3. 喪假:因父母、配偶、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時可請假,且需在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完。 4. 婚假:核准給予14日的假期,請假期限需在登記結婚之日起的一個月內。 5. 陪產檢及陪產假:配偶懷孕產檢、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時,可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共計七日。 6. 事假:因特殊事故需要本人親自處理時,可視需要在年度內核給事假。 7. 榮譽假:依照不同情況核給不同天數的榮譽假,包括立下戰功、在外島或艱苦地區服役表現優異、新兵完成入伍訓練、完成基地訓練、接受軍事測驗或檢查成績優異、以及參與五日以上的演訓。 士兵請假的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定規。

  • 名詞
  • 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法規
  • 結婚登記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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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5 條規定:「常備兵、補充兵請假,在不影響戰訓任務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公假:奉准參加政府主辦之各種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