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錄取者,應於接到入學通知後,依規定時間至指定施教單位報到。未依規定報到者,撤銷錄取資格。
  2. 前項施教單位應於入學報到後十日內,將報到情形及未報到人員名冊陳送教育機構轉報國防部備查,並分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兵籍資料移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10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