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0 條

  1. 1.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錄取者,應於接到入學通知後,依規定時間至指定施教單位報到。未依規定報到者,撤銷錄取資格。
  2. 2.前項施教單位應於入學報到後十日內,將報到情形及未報到人員名冊陳送教育機構轉報國防部備查,並分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兵籍資料移轉。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0條的內容,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錄取者應在接到入學通知後,在指定的施教單位報到。如果未按規定報到,則將撤銷其錄取資格。施教單位應在入學報到後的十天內,將報到情況和未報到人員的名冊報送教育機構,並轉交國防部進行備查,同時還應分送給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辦理兵籍資料的移轉。 根據中華民國教育部和國防部於2019年6月5日共同發布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0條,當被選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後,受選者應在接到入學通知後按照指定的時間前往指定的訓練機構報到。如果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則將被視為自動放棄錄取資格。報到後,訓練機構應在入學報到後的十天內向教育機構報告報到情況和未報到者的名單,同時將名單轉交給國防部備查,並根據相關規定轉交受該選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便辦理兵役資料的移轉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