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1 條
接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間之管理、考核、薪給、保險、撫卹,按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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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1條,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在接受基礎教育期間的管理、考核、薪酬、保險和撫恤事宜,需要按照國防部的相關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具體的管理和考核辦法,以及薪酬、保險和撫恤方面的相關措施,需要根據國防部的規定來進行。然而,具體的國防部相關規定並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明確提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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