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1.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經公告錄取或基礎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錄取資格或退學: 一、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事假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 二、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成績不合格。 六、申請退學。 七、其他不合考選簡章所定考選資格。
- 2.前項之退學,由編階上校以上施教單位主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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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在公告錄取或基礎教育期間若有以下情形之一,應予撤銷錄取資格或退學: 1. 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的六分之一,或事假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的八分之一; 2. 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4.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5. 成績不合格; 6. 申請退學; 7. 其他不合考選簡章所定考選資格。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退學的核定權由編階上校以上的施教單位主官負責。根據最新資料,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違反上述情形之一,主官有權撤銷其錄取資格或退學。例如,若一位預備軍官因犯了刑法中的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那麼該軍官的錄取資格可能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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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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