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施教單位對前條退學之人員,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三、具現役軍人身分者,通知其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自核定退學之日起按原階級服役。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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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教單位對前條退學之人員,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三、具現役軍人身分者,通知其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自核定退學之日起按原階級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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