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3 條
施教單位對前條退學之人員,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 三、具現役軍人身分者,通知其原隸屬人事權責機關,自核定退學之日起按原階級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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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3條,施教單位對於退學的人員將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於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役男,應通知其戶籍地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由其依法處理徵兵手續。 二、對於具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的人員,應通知其戶籍地的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進行處理。 三、對於具有現役軍人身分的人員,應通知其原隸屬的人事權責機關,從核定退學之日起按照原有的階級繼續服役。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兵役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的選訓服役事項由國防部與相關機關定之。而根據兵役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具體執行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選訓服役的事項,明確授權被上訴人會同相關機關訂定相關規定,可以合理地推斷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退學後的處理也應該遵循兵役法相關授權規定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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