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4 條
施教單位應將退學人員所有資料,裝入兵籍資料袋內,按兵籍規則之規定轉移,並複製一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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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4條,施教單位應將退學人員的所有資料裝入兵籍資料袋內,按照兵籍規則的規定進行轉移,並複製一份備查。例如,如果一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選訓期間退學,根據該條款,相關單位應將該人的資料整理後裝入兵籍資料袋中,並進行轉移。同時,也需要複製一份備查資料以供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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