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9 條
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依考選會所送錄取名冊,分配入學日期及施教單位,於報到入學十五日前送達入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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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應依考選會所送的錄取名冊,分配入學日期及施教單位,並在報到入學的十五天前發送入學通知。 參考資料: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發布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9條及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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