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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8 條

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基礎教育,由國防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學校(以下簡稱教育機構)擬訂教育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自行辦理或再委任所屬單位辦理(以下稱施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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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是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根據兵役法第9條第1項和第10條第1項所規定,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的基礎教育由國防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學校(以下簡稱教育機構)制定教育計畫,經國防部核定後,由教育機構自行辦理或再委任所屬單位辦理。這意味著教育機構可以獨立負責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的基礎教育計畫和實施。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國防部與國防醫學院的合作。根據國防部與國防醫學院的協議,國防醫學院是教育機構,負責預備醫官的基礎教育計畫和執行。國防部根據國軍的需求和預備醫官的專業要求,核定了國防醫學院的教育計畫,並授權國防醫學院自行辦理或再委任所屬單位辦理預備醫官的基礎教育。這個例子顯示了根據這個條例,教育機構可以根據國防部的授權自行制定並實施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的基礎教育計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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