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23 條
前條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畢業,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應受之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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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的畢業生,如果他們還沒有履行兵役義務,就必須接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基礎教育,這個教育由內政部和國防部協商辦理。 依據國防部和內政部於98年12月14日發布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了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需要受到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基礎教育。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內政部會商國防部來統籌進行相關教育。這意味著畢業生必須完成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基本教育才能夠履行兵役義務。 舉例如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現行法第二十二條),其中有規定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人員,他們的遴選、介派、遷調辦法都由教育部來定。這個範例顯示了教育部在軍事教育方面的遴選和管理權限。 另外,《軍訓教官甄荐任用規定》也提到了教育部和國防部的合作。根據該規定的第四條和第六條,國防部根據教育部的建議派遣軍訓教官並核定調職,以及對軍訓教官的升遷、停職和退伍進行審核。這表明了教育部和國防部的合作關係,其權限分工是根據相關法規明確規定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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