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畢業,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應受之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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