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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22 條

  1. 1.基於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需要,得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兵役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甄選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畢業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於接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訓儲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
  2. 2.前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人員,自警察大學或警察專科學校畢業,三年內未能分發任警察官或分發後未能履行內政部規定之服務年限者,依法臨時召集入營予以任官,並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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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22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該條款的解析: 1. 按照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兵役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甄選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進行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訓練。只要基礎教育期滿並成績合格,他們就可以被認為是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並且授予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適任證書,將其列入後備軍人的管理之下。 例子: 根據兵役法第九條的規定,如果一位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但符合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的需要,該生可以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選訓服役,並在完成相關訓練並滿足相關標準後被授予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的身份列入管理。 2. 如果被授予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的人,在三年內未能分發到警察官,或者分發後未能履行內政部規定的服務年限,根據法律的規定,他們將會被臨時召集入營並擔任預備軍官現役或預備士官現役。根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他們必須履行預備軍官現役或預備士官現役期間的義務役。 例子: 假設一位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在三年內未能被分發到警察官職位,或者即使分發後未能履行內政部規定的服務年限,那麼根據第22條的規定,該生需要接受臨時召集入營,並被指派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現役。在這個期間,他們必須履行義務才能完成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任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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