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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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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二條規定撤銷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資格,依法應徵服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者,其曾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應服之役期。
  2. 2.前項基礎教育時間應折算之役期,以其退學通知書所載實受教育時間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24條的規定: 1. 如果依照第12條的規定撤銷了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資格,並且根據法律應徵服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的人,可以將其曾接受的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基礎教育時間折算為應服役的役期。 2. 上述的基礎教育時間的折算役期,以該人退學通知書所記載的實際接受教育的時間為準。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預備軍官選訓生在接受基礎教育的過程中被撤銷了資格,並且依法應徵服常備兵現役,他可以根據自己的退學通知書上記載的教育時間來折算成應服役的役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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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依第十二條規定撤銷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資格,依法應徵服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者,其曾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