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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二條規定撤銷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資格,依法應徵服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者,其曾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應服之役期。
  2. 前項基礎教育時間應折算之役期,以其退學通知書所載實受教育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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