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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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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第十二條
規定
撤銷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資格,依法應徵服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者,其曾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應服之役期。
前項基礎教育時間應折算之役期,以其退學
通知書
所載實受教育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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