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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25 條

辦理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選訓所需經費編列權責如下: 一、服現役之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考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各有關機關按其應辦事項編列。 二、第十九條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甄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有關機關分別編列。 三、第二十二條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甄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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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處理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選訓所需的經費編列權責如下: 1. 服現役的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的考選和基礎教育所需的經費,由國防部和相關部門按照他們的職責編列。 2. 第十九條所規定的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的甄選和基礎教育所需的經費,由相關部門分別編列。 3. 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的甄選和基礎教育所需的經費,由內政部和相關部門商議後編列。 在這些規定中,經費的編列權責分別由國防部、相關部門和內政部負責。這些部門根據該項目的具體任務和職責,編列所需的經費。例如,國防部負責服役人員的考選和基礎教育經費,相關部門負責甄選和基礎教育經費,內政部則負責相關會商和編列相關經費。這些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來確定所需的經費。 參考資料: -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 兵役法 - 中華民國法制資訊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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