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選訓所需經費編列權責如下: 一、服現役之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考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各有關機關按其應辦事項編列。 二、第十九條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甄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有關機關分別編列。 三、第二十二條所定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之甄選及基礎教育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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