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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3 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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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3條,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的年度考選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後實施,或者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經國防部核定後執行。授權國防部委任特定單位擬訂考選計畫的目的在於充分發揮各單位在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確保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選訓的有效性和符合實際需求。 例如,根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國防部可以委任陸軍、海軍、空軍、全民防衛動員署以及憲兵指揮部等擬訂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的考選計畫。這樣一來,不同軍種的需求和特點可以被充分考量,並且在執行過程中有相應的專業單位參與,以確保選訓計畫的制定和實施符合實際情況和實際需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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